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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税又有新优惠!

2019年12月10日 浏览次数 5572 行业资讯

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,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,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,免除汇算清缴义务。

· 个税优惠政策


1.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;

2.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;

3.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;

4.加强相关政策解读,简化操作流程,优化办税服务,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;

5.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,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,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%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;

6.实现税制可持续。

· 关注重点


1.对于免除汇缴义务的时间段暂为两年;

2.对于免除汇缴义务的其中一种情形——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,需要注意此处的表述是“年收入”,不是“年收入额”;

3.对于免除汇缴义务的另外一种情形——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,需要关注后续相关文件的具体执行标准;

4.不涉及退税的情形,不会出现退税额较低而不让汇算清缴的情形;

5.具体征管层面还要等待总局的具体文件的出台。

个税改革重点提示

(一)  汇算清缴

年度汇算清缴,简单而言,就是在下一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,针对上一年的综合所得按照年度应纳税额与代扣代缴的差额,多退少补。这个表格就是针对综合所得的。一般而言,需要缴税的个人所得包括两部分,即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,而综合所得又包括工薪、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等。
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

对于仅有工薪所得,如果仅在一个单位工作,基本上代扣代缴是准确的,汇算清缴的时候也就很“清闲”了。但对于有工薪以外各项综合所得的,比如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等,之前没有委托单位代扣代缴的,那么汇算清缴可能就与你有关。此前,按照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》规定,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,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:

1.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,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;

2.取得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,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;

3.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;

4.纳税人申请退税。

而此次会议决定,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,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,免除汇算清缴义务。

目前,“年度补税金额较低”的具体额度尚未确定。不过,在2019年、2020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期间,更多的人不用去汇算清缴是确定的。

(二)专项附加扣除

会议强调,下一步,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,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,实现税制可持续。

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,将随着教育、住房、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六项附加扣除分为定额扣除和据实扣除两种。其中,大病医疗属于据实扣除。到明年汇算清缴的时候,如果有相关专项附加扣除,可能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申请。

对于在单位领取工资薪金的职工,如果已经选择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受雇单位,并在每月享受除大病医疗以外的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,又没有大病医疗扣除,则在汇算清缴时不涉及相关事项。

但是,不愿意将信息报送给单位的职工,也需要自行申报,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。

资料来源:中国政府网